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是本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和解释机构。规范的执行涉及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技处提出实施方案,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
学术道德规范。
2.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
3.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
4.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5.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学术研究规范
1.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2.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3.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5.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应遵守项目主管(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期结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在延期时间内结题。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1.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2.引用他人学术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准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七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1.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2.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3.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4.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5.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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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8.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9.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10.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八条 学术成果规范
1.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3.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4.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5.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6.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7.不得随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8.教职工在职、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一切成果不能以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贡献大小按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权益。
9.不得有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学术评价规范
1.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价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4.学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评审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
5.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十条 学术批评规范
1.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生作广泛的宣传。
2.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
3.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 篡改研究成果(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发明专利等)的署名排列位次。
4.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6. 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7.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且造成不良后果。
8.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教师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学生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成绩等。
10.违反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考试纪律。
11.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BB视讯教职员工违反上述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1.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系部((院所)和科技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
2.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职称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采取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在BB视讯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
第十五条 对于BB视讯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 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教务处或所在系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教务处及所在系提出通报批评。
2.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对已毕业离校的,视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相关荣誉。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受理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根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党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具体事务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处)负责开展。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 科技处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学校纪检监察处及被举报人所在系部(院所)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科技处通知被举报人,并委托校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 校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5.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科技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若系恶意诽谤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6. 科技处在7日内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要求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重新审议。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重新裁定结果则为最终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7. 科技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8.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建议,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党委会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